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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涛律师        高涛律师,北京工业大学硕士,具有律师和专利代理人双证,现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执业于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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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高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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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劳动合同未续签,一日之差被判赔偿金

案情描述:

申请人王某于2012年10月8日入职被申请人武汉某人力资源公司,期间双方先后签订了三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满日是2014年12月31日。期满前双方在qq通讯软件中提出过续签劳动合同,但合同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期满后,申请人仍然在被申请人处工作。2015年2月1日,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因对申请人的工作不满意而口头辞退申请人,导致双方纠纷。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

1.申请人是否存在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期满后被申请人能否辞退申请人以及要承担何种经济责任。

裁决结果:

经过高涛律师代理、仲裁庭审理,最后终局裁决认定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15972.5元。

律师评语:

高涛律师在申请人申请仲裁后接受其委托代理本案,案件涉及的赔偿金额虽小,但其中涉及的问题非常典型,应引起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方注意。

(1)实践中,用人单位的部门领导或负责人对某位员工的工作不满意,经常会发生以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而将其辞退,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第一,认定不能胜任工作须有充足的理由特别是要有记录作为证据,用人单位是举证责任方,若证据不足将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即使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并不能直接辞退,应该给予员工机会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若仍然不能胜任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第三,即使满足前面两点而解除了劳动关系,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期满时,通知续签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员工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则构成事实上的用工,超过一个月未签劳动合同则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本案中,被申请方若在2015年2月1日之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不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在2015年2月1日提出辞退申请人,因用工已超过一个月,已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此时辞退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经济赔偿金的责任。



附:王某申请仲裁武汉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的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2016年1月22日,武汉市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申请人王X申请仲裁被申请人武汉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一案,现代理人针对争议的焦点问题提交以下书面意见。

一、被申请人答辩的理由不成立

(一)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提出了与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申请人不续签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为关于提交续约报告的QQ聊天记录。

第一,该聊天记录中,被申请人仅要求申请人提交续约报告,并没有明确通知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提到的“续约报告”的实际内容是员工提交的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其内容与续签劳动合同并无直接关系。

第二,申请人并没有主动提交续签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第三,申请人在聊天记录中明确表达了愿意提交续约报告,并没有表示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

因此,被申请人并没有明确提出与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被申请人,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为不能胜任工作而被开除。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先后签订的三份劳动合同。

首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先后签订了三份劳动合同,并不能证明申请人不能胜任工作。相反,被申请人第二次和第三次与申请人续签了劳动合同,并且在2015年1月份表示愿意续签第四次劳动合同,这恰好说明申请人的工作得到了被申请人的认可,申请人能够胜任工作。

其次,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能胜任工作,但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即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不能胜任工作,并且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被申请人在仲裁庭审上提出申请人不能完成加班任务,但被申请人并没有提供具体的证据证明申请人哪一次没有完成什么样加班任务,而且加班任务也不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作任务,特别是任意地强行要求加班明显违反法律相关规定。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假设申请人真的不能胜任工作,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也违反法律规定。

因此,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不能胜任工作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能胜任工作开除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被申请人应该支付申请人赔偿金

申请人自2012年10月8日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之后两次续签劳动合同,第二次续签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2月31日期满。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1日期间,申请人实际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由于被申请人的原因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该期间已超过一个月,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该支付两倍工资并与申请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在申请人没有表示不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口头宣布辞退申请人并逼迫申请人立即离开正在工作的岗位,被申请人明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以上意见请仲裁庭参考。


代理人:高涛律师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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