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50-7237-3858

您所在的位置: 武汉高涛律师网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高涛律师        高涛律师,北京工业大学硕士,具有律师和专利代理人双证,现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执业于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高涛律师

手机号码:15072373858

邮箱地址:gaotaolaw@qq.com

执业证号:14201201510844182

执业律所: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光谷软件园A1栋一层

成功案例

无欠据亦应偿还欠款

欠据是索要欠款的凭据,但它不是唯一的证据,欠据丢失,欠款事实存在欠款人也应偿还欠款。

2004年2月,马某通过其兄在任某处购买一台四轮车车斗,价格3000元,马某当时付款1000元,余款约定在2004年12月末还,当时双方签定一份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马某给任某出具欠据一张。到期后,任某多次索要,马某以无钱为由未还。后任某不慎将欠据丢失,任某再去索要时,马某以欠款已还清,原始欠据被其撕掉为由,拒不偿还欠款。2010年1月任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偿还尚欠的2000元。

由于双方欠款的“据”已不存在,受案后,主审法官多次下乡到被告所在的村屯调查,多次找购买车斗时的中间人被告哥哥了解案情,虽然其兄闪烁其词,但主审法官也了解了案情的来龙去脉。庭审中,被告马某拿出一份购买合同主张当时只签一份合同,是在还清欠款后,任某把欠据与合同一同给了马某(欠据已被其撕毁),不承认欠原告车斗余款2000元。法官在调解时给被告讲解欠据并不是索要欠款的唯一凭证,欠款是否存在要根据事实情况确认,一同拿到的合同与欠据只留其一有背常理,车斗已购买6年之久,于情、于理、于法、于心都应将欠款还于原告。在给被告做了大量工作后,被告终于承认未还款的事实,但其认为欠据已丢失自己生活困难能否少给500元,原告同意。7天后,被告如期将1500元送到原告手中。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5072373858

联系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光谷软件园A1栋一层

Copyright © 2017 www.gaotao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